今起禁止在江河洪峰期间进行漂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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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31日,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对《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修改决定,并已向社会公布,自2023年8月1日起实施。7月31日,重庆市公安局召开新闻通气会,市公安局水警总队总队长罗强详细介绍了《条例》中一些修改的主要内容,尤其是新增内容。新增主要内容包括建立溺水防范机制、建立水域群众性活动监督管理,以及新增加禁止性规定。值得注意的是,新《条例》禁止在江河洪峰期间进行漂流,违者将由公安机关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建立溺水防范机制和水上应急搜救机制

据悉,新增的重点规范主要包括建立溺水防范机制和水上应急搜救机制。罗强介绍,有数据显示每年全球约有23万人溺水死亡,重庆市江河、湖泊、水库周边居民习惯在公共水域开展游泳活动,盛夏时节更成为人们消暑健身的方式。但随之带来人员溺水事故频发,特别是未成年人溺水事故高发等社会热点问题,因此建立溺水防范机制是《条例》新增加的重点。针对人员溺水事故频发的问题,新《条例》明确政府、学校、家庭共同参与溺水防范机制,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保护措施和监护人责任。此外,还规定水域巡防人员对于无成年人陪同的未成年人,可以采取劝离等安全保护措施。另外,为了提升水上应急搜救能力,新《条例》建立了水域应急搜救联动联防机制,以应对船舶翻沉等紧急事件。

同时,新《条例》加强了对水域群众性活动的监管,规定在水域举办一千人以上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请,获得公安机关安全许可;规定在水上举办参加人数30人以上或者在其他水域举办参加人数两百人以上的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该提前向活动地公安机关报告,其主要负责人为安全责任人。

江河洪峰期间进行漂流最高罚五百元

此外,《条例》还新增了一系列禁止性规定,需要广大市民特别注意:为了保护船舶正常航行和作业,防止扰乱交通工具秩序,妨害公共安全,新《条例》规定禁止妨害他人船舶正常作业,或者围堵、碰撞他人船舶;禁止强行进入船舶驾驶舱(室)、机舱及其他限制进入舱室。

为了保障水上公共交通安全,维护水域旅游秩序,净化水域旅游环境,保障旅客生命和财产安全,新《条例》规定禁止利用艇、筏等工具在水域围靠、追逐客运船舶兜售商品。

为防止不法分子采用磁铁吸铁等方式在造(修)船厂、桥梁建设、水利堤防工程等作业水域范围内擅自打捞废旧金属,侵犯水域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财产权利,扰乱正常生产作业秩序,新《条例》规定禁止擅自在造(修)船厂、桥梁建设、水利堤防以及其他建设工程施工作业水域打捞物品。对在水域发现的违禁物品,规定禁止非法隐匿、留用或者擅自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新《条例》禁止在江河洪峰期间进行漂流,违者将由公安机关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至于如何界定“江河洪峰期”,相关人员表示具体细则还在商议中,确定后会向市民公布。(据上游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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